近日,有的地方把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管理,笔者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应列入机动车管理。
一是电动自行车不像汽车、摩托车具有杀伤力危害性,不必作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由于速度较慢,质量较轻,它不像汽车与摩托车一样具有较大杀伤力,即使出现交通事故也不像汽车、摩托车一样对他人构成多大威胁,往往受伤的总是骑车者自己,从杀伤力及危害性上来说,电动自行车不宜列入机动车来管理。一旦列入机动车管理,饮酒骑车即酒骑、醉骑,尤其是自醉酒驾车列入刑法条款后,醉骑电动车面临刑法处罚的境地。而酒骑电动车在市内、郊区还是在乡村都要面临这个问题,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骑车行为而面临刑法处罚是不是有点太冤?
二是节能和环保的交通产品,没必要作为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是价格适中,普通百姓能承受得起的一种便捷交通工具,由于其性质上的绿色环保,使用上的轻便灵活,越来越受到普通阶层群众的喜爱,尤其是随着石油供应的日趋紧缺和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电动自行车更是成为人们的出行首选,更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趋势。而把电动自行车列入机动车管理,将致使刚发展起来的电动自行车产业面临生死考验。
三是作为普通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机动车化管理增加市民负担。普通市民买汽车买不起,用不起,骑普通自行车又费时费力,电动自行车省力省时省油就成为他们必然的交通工具,买个菜、带着货,送孩子上学等使用起来十分方便,尤其是到繁华闹市区,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比有停车容易、停车花费较小、易于机动等优点,成为普通市民不可缺少的重要交通工具。一旦列入机动车管理,就面临着考驾照,交管理费用,接受违章的严重处罚的危险,徒给市民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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