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是我国较早禁摩的城市,根据珠海市相关条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珠海主城区是禁止上路的,但是否允许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曾在珠海引起争论,5月24日,《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对前稿中禁售令做出了修改,删除了前稿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禁售规定。同时,为避免销售者对购买者进行误导,《条例》拟规定销售者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有关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禁止上路和限制上路的告示。
珠海主城区香洲区规定,“在香洲区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对于《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争议较大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范围含有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营业执照,对本条例施行前已发放的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登记营业范围”这一规定,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对此进行了删除。
据了解,当初立法机关在《条例》中加入限售令,是出于从源头上保障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路行驶规定。但是此令一出,势必对珠海市70多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产生影响。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智斌表示,“通过调研以及征求意见,我们发现禁售条款不具备操作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是如果禁售令生效,工商部门依条例撤回已发放的营业执照,需要按规定给予经营户补偿,但如何实施补偿,存在无专项补偿资金、补偿标准难以确定、经营户损失无法核算等诸多问题。”因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中删除了有关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禁售条款。
与此同时,为避免销售者对购买者进行误导,《条例》规定销售者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有关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禁止上路和限制上路的告示。如不遵守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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