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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状告七粮液“傍名牌”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4月20日

  “被告在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仍然制造、销售‘七粮液’酒,且在网站上宣传‘七粮液’系‘五粮液’之兄,主观上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是傍名牌行为!”五粮液集团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昨天上午,五粮液集团状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股东高某和销售企业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一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原告诉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五粮液公司诉称,五粮液集团拥有“五粮液”注册商标,是“五粮液”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出产的“五粮液”系列酒畅销全国、闻名海内外。被告高某作为寅午宝公司股东,曾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过“中原七粮液”商标,在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投资设立寅午宝公司,该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

  因“七粮液”酒名及注册商标和“五粮液”近似,被告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七粮液是商品名称,不是商标的使用。”寅午宝公司认为,七粮液与原告的商标未构成近似,两者有较大区别。被告方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在包装上突出标出了被告的生产厂家。另外,两个产品的价格非常悬殊,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

  寅午宝公司表示 ,他们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七粮液也具有非常高的市场知名度,获得了较高殊荣。被告的商品包装独特,并且已经申请了国家专利且有一项已经获得了国家专利。

  对此,原告方反驳说,数字+粮液是五粮液企业独创的产品描述式命名方式,七粮液酒取名明显是在模仿五粮液。商标主管部门曾多次对相类似的情况进行了权威认定,可以认定“七粮液”与“五粮液”近似。而且,“寅午宝公司成立时间仅一年多,七粮液的销售范围还不是十分广泛,怎么可能就成为中国著名品牌?”

  昨天,第二被告众缘合作社和第三被告高某也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