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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眼镜镜片 GB 10810-1996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2月16日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10810-89《眼镜镜片》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0810-89《眼镜镜片》。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 8980-1:1996《光学与光学仪器--眼镜光学--毛边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及多焦点眼镜镜片质量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玻璃搪瓷研究所负责起草,由天津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冰晶眼镜公司协作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秀仁、孟建国、唐玲玲、陈雄、张志捷。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边眼镜镜片光学、表面质量及几何特性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光及多焦点眼镜镜片,不适用于渐变焦点眼镜镜片。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28-89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JJG 580-88 焦度计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毛边眼镜镜片

  已完成表面光学加工,尚未按镜架尺寸和几何形状磨边加工的镜片。

  3.2 单光眼镜镜片

  具有单视距能力的镜片(如球镜,球-柱镜,柱镜等)。

  3.3 多焦点镜片

  在主镜片上附有一个或几个子镜片,从而具有双视距或多视距能力的镜片(不包括渐变镜片)。

  3.4 顶焦度(在本标准中特指后顶焦度)

  镜片后顶点(指配戴时靠近眼球的一面)至焦点(以米为单位的)截距的倒数,其单位为屈光度,量纲为m-1(符号为D)。

  3.5 光学中心

  镜片前表面与光轴的交点(光线由此点透过时,光线不产生偏折)。

  3.6 光轴

  与二个光学表面同时垂直的一条直线。

  3.7 设计基准点

  由生产者在镜片毛坯或已完成光学加工的镜片的前表面上所定的一个或数个点,即所设计的各技术参数适用于这些点。

  3.8 远用区设计基准点

  由生产者在已完成光学加工的镜片前表面或镜片毛坯的一个已完成光学加工的面上所规定的一个点,即远用区的设计的参数适用于此点。

  3.9 近用区设计基准点

  由生产者在已完成光学加工的镜片前表面或镜片毛坯的一个已完成光学加工的面上所规定的一个点,即近用区的各设计的参数适用于该点。

  3.10 远用区基准点(主基准点)

  镜片前表面上某点,远用区的顶焦度值适用于该点。

  注:它区别于远用区设计基准点,此点在某些场合是由验光师所指定的。

  3.11 光学中心偏差

  镜片光轴与几何对称轴间的偏差。

  3.12 子午线

  通过光轴的子午面与镜片表面的相交线。

  3.13 球镜

  所有子午线曲率都相同的镜片。

  3.14 球-柱镜

  在两个垂直相交主子午线上曲率不同的镜片,亦称球-柱联合或复曲面镜片。

  3.15 平柱镜

  球-柱镜的一个特殊情况,其中主子午线之一的顶焦度为零。

  3.16 柱镜轴

  球-柱镜片上仅含球镜度的主子午线。

  3.17 棱镜屈光力

  一束光线通过镜片一确定点后所产生的偏折程度。其单位为棱镜度,并以光线通过每米距离后因偏折所产生的位移的厘米值(cm/m)来表示。

  3.18 (棱镜)基底取向

  在棱镜的主截面内,从顶点到基底投影射线的取向。

  4 分类

  已加工眼镜镜片按下列分类:

  a) 单光眼镜镜片:

  b) 多焦点眼镜镜片。

  5 要求

  所有允差范围应在测定温度23℃±5℃下应用。

  5.1 光学要求

  5.1.1 总则

  光学参数允差应在镜片的基准点下进行测量。

  5.1.2 单光及多焦点镜片远用区的顶焦度的允差

  顶焦度允差应使用符合JJG580的焦度计进行测定。

  5.1.2.1 镜片顶焦度允差

  顶焦度允差也适用于非球面的眼镜镜片。

  球镜与柱镜镜片,应符合球镜允许偏差A和柱镜允许偏差B。镜片顶焦度允许偏差列于表1。

  表1:镜片顶焦度允差  m-1(D)

  注:以绝对值最大的顶焦度为球面顶焦度标称值。

  5.1.2.2 柱镜轴位方向的允许偏差

  表2列出的允许偏差,适用于多焦眼镜镜片以及附有预定方位的单光眼镜镜片,如棱镜基向设定,梯度染色等镜片。

  测定按6.1条中叙述方法进行,柱镜轴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柱镜轴位方向允许偏差

  5.1.2.3 多焦点眼镜镜片的子镜片顶焦度的允许偏差

  按6.2条叙方法进行测定时,子镜片顶焦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多焦点子镜片顶焦度允许偏差 m-1(D)

  子镜片顶焦度值 ≤4.00 >4.00 允许偏差 ±0.12 ±0.18

  5.1.2.4 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允差

  在以设计基准点为中心的测量区域内(对于单光镜片,测量区域为一半径为1mm的圈,对于多焦点镜片,测量区域为上下各0.5mm左右各为1mm的矩形),标称棱镜度与所测得的棱镜度之间的偏差须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光学中心和棱镜度的允许偏差

  棱镜度△ 单光镜片上的允差多焦镜片上的允差 棱镜度△ 测量区域半径mm 棱镜度△ 水平方向mm 垂直方向mm 0.00~2.00 ±0.25 1 ±0.25 1 0.5 >2.00~10.00 ±0.37 ±0.37 >10.00 ±0.50 ±0.50

  5.1.2.5 棱镜基底取向允差

  将标称棱镜度按其基底取向分解为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分量,各分量的偏差符合表4的规定。

  对带有散光和棱镜度的单光镜片,柱镜轴位和棱镜基底方向的夹角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3 色泽

  5.1.3.1 有色眼镜镜片配对不得有明显色差。

  5.1.3.2 光致变色玻璃镜片每副配对必须基色一致,变色后色泽一致。

  5.1.4 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

  5.1.4.1 在以基准点为中心,直径30mm的区域内不能存有影响视力的霍光、螺旋形等内在的缺陷。

  5.1.4.2 镜片表面应光洁,透视清晰,表面不允许有桔皮和霉斑。

  5.2 规格尺寸允差

  5.2.1 眼镜镜片规格尺寸的允差

  眼镜镜片尺寸分为下列几类:

  标称尺寸(dn):由制造厂标定的规格尺寸(以mm为单位);

  有效尺寸(de):镜片的实际规格尺寸(以mm为单位);

  使用尺寸(du):光学使用的规格尺寸(mm)。

  按直径规定的眼镜镜片,尺寸的允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效尺寸(de)

  de≥dn-1mm

  de≤dn+2mm

  b) 使用尺寸(du)

  du≥dn-2mm

  注

  1 使用尺寸允许偏差不适用于特殊曲面镜片,例如缩径镜片等。

  2 作为处方配制特殊镜片的尺寸和厚度,由于要符合所配装眼镜架的尺寸和形状的需要,允差可以由处方者和供片商协议决定。

  5.2.2 厚度允差

  5.2.2.1 玻璃眼镜镜片的最薄片的厚度不得小于0.7mm。

  5.2.2.2 有效厚度应在镜片凸面的基准点上,且与该表面垂直地进行测定,测定值不应偏离标称值±0.3mm。

  5.2.3 多焦镜片的子镜片允差

  当使用6.3条规定方法测定,子镜片的各尺寸(宽度、深度和过渡区深度)不应偏离标称值±0.5mm。

  作为一副镜片,子镜片的各尺寸(宽度、深度和过渡区深度)相互偏差不应大于0.7mm。

  6 试验方法

  6.1 多焦点镜片柱镜轴测定方法

  在实际测量时,可选用下列方法来确定水平基准线。

  a)对于圆形子镜片的多焦点镜片,以镜片形式中标定的子镜片位置为准;b)对于非圆形子镜片,以子镜片的定位方向为准。

  6.2 子镜片顶焦度测定方法

  把镜片安放好,使含子镜片的表面靠在焦度计支撑座上,并使镜片的近光基准点尽可能在中心位置。

  使用聚焦式焦度计时,使标觇上的垂直线聚焦后,测定近光顶焦度。

  确定远顶焦度测定点D,其以与近光测量点N到远光基准点B的相同距离位于B点上方的另一侧。然后把镜片放置于焦度计支撑座上,并使测量点D对中,在标觇上垂直线聚焦后,测定远光顶焦度。

  图1:子镜片(附加)顶焦度测定

  按近光顶焦度和远光顶焦度的差值计算子镜片附加屈光度。

  注

  1 也可以应用与上述推荐的测定方法相等的其他测试方法。

  2 对于散光镜片,其远光基准点和测定方法应由生产者指明。

  3 在镜片顶焦度值-6.00m-1(D)或大于-6.00m-1(D)的负焦镜片,后顶点焦度测定的方法是允许的。但生产商应标明该镜片是否按后顶焦度的测量方法而设计的。

  6.3 子镜片尺寸测定方法

  子镜片的尺寸在子镜片中心的切平面上进行测量,使用带有合适的标线尺(方格线),或者精确的毫米测定仪器的光学投影比较仪测量。

  6.4 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测试方法

  不借助于放大光学装置,在明视场背景下进行镜片的检验。图2是推荐的检验系统装置。检验光照度为200lx。检验灯使用15W最小值荧光灯或40W灯泡或至少400lm的光流。

  注:这类检验的检验者应经过培训并需要有熟练的操作水平。

  注:遮光板应调节到使眼睛免受光的照射并使镜片置于光照射中

  图2:目视法检验镜片疵病的装置图

  .5 色泽试验方法

  6.5.1 有色眼镜镜片用肉眼观察。

  6.5.2 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在光照前、光照后分别目测。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产品或工场产品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同一次交付的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或工场的批量产品按GB 2828的一般检查水平Ⅱ,AQL为4.0进行验收,见表5。

  表5  AQL=4.0

  7.3 对特殊规格要求的产品,可按供需双方要求另订协议。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镜片每片装一纸袋,纸袋上应注明下列技术参数。

  8.1.1 对所有眼镜镜片

  a) 顶焦度值,以m-1(D)表示 ;b) 镜片标称尺寸(mm),厚度(mm);c) 设计的基准点位置,如未标明,则该点即为镜片几何中心;d) 色泽(或白色);e) 镀层的情况;f) 材料的贸易名称或折射率以及生产厂或供片商的名称、地址;g) 光学中心,棱镜度如有任何校正时(见5.1.2.4),校正值应标明;h) 执行的标准代号。

  8.1.2 多焦点眼镜镜片

  a) 子镜片顶焦度数值和对预定配截位置镜片的校正值;b) 子镜片的规格尺寸(mm);c) 右眼或左眼;d) 子镜片的棱镜度(△);e) 设计款式或贸易用名。

  8.2 包装

  8.2.1 每片装一纸袋,根据不同屈光度,分别以5副、6副、10副或20副装一纸盒。盒上除注明8.1.1全部内容外,尚需标明数量、出厂日期和检验标记。

  8.2.2 外包装箱除标明纸盒上全部内容外,尚需标记易碎制品,防震、防潮、轻放等字样或标记。

  8.3 运输、搬运时必须轻放轻卸,严禁碰撞、雨淋、受潮。

  8.4 贮存时应注意通风干燥,防止受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