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41420401眼镜架101-2007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 检验依据
GB/T14214-2003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1)、生产企业:抽取同一型号规格样品数量为9副,其中6副为检验样品,另3副作为备样。
(2)、在经销单位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材料的样品,数量为7副,其中4副为检验样品,另3副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震防压。
四、检验项目
样品分为两组。每组三副,分别编号为1、2、3。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 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 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项目(1-2):每项所检样品全部符合执行标准,则判定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样品不符合执行标准,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项目(3-11):三副试样为一组,若第一组试样所有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则判定B组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若第一组试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则判定B组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若第一组中有一项不符合执行标准时,应使用第二组中的一副试样对不符合执行标准项目和随后的项目进行试验,若这副样品通过试验,则判定B组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若这副样品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则判定B组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
2.主编单位: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联系人:王文兴、马瑶;联系电话:0571-85026180。
3.评审单位:吴郭华(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林霞(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陶蓉(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所)、金宝鑫(杭州毛源昌眼镜厂)、王爱娣(宁波钟表眼镜有限公司)。
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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