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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片及眼镜产品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2月12日

  该标准按照用途和透射比特性将眼镜产品分为以下四类:
一、眼镜类
二、太阳镜类
三、驾驶用镜类
四、光致变色镜类标;隹中主要指标变动如下:
一、眼镜类:
对可见光光谱区域(380nm ~780nm)的透射比要求放宽,统一简化为,80%,而QB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中可见光透射比是按折射率不同划分的n>1.56时 v≥88.0%;n≤7.56时 v)90.0%。将眼镜产品的抗紫外线能力分为UV-1、UV-2和UV-3三档,严格了对该类产品在紫外UV-A和UV-B波段透射比的要求,其中对紫外UV-B波段(280nm~315nm)的透射比要求统一为≤1%,对紫外UV-A波段(315nm—380nm)的透射比提出不同指标的技术要求。另外,该标;隹也增加了配装眼镜的透射比要求,如可见光透射比、左右片光透射比的相对偏差, 这是GB13511—?999《配装眼镜》中所没有涉到的。
二、太阳镜类
该标准根据可见光透射比( v)的范围将太阳镜类产品分为四类,并严格了对该类产品在紫外UV-A和UV-B波段透射比的要求,紫外UV-B波段(280nm~375nm)的透射比要求统一为≤1%,紫外UV-A波段(315 nm—380nm)的透射比要求为≤5%或≤0.5 v。
三、驾驶用镜类
驾驶用镜类的透射比以及对交通信号的识别要求和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完全一致,没有变化。
四、光致变色镜类
光致变色镜类作为特殊镜片,其光透射比在褪色状态下应符合眼镜类产品的要求,在变色状态下应符合太阳镜类产品的要求。另外,标准还提出光致变色响应值的要求,即被测样品在褪色状态下的光透射比和经过15min光照后变色状态下的光透射比之间的比值应不小于1.25。
五、包装
镜片除应提供与GB 10810.1规定相同的信息以外,该标准还提出了新的要求,如:眼镜类产品和太阳镜类产品应标明类别,太阳镜类产品和驾驶类产品应提供警示文字:不能用于驾驶;只限白天驾驶用;只限晚上驾驶用等。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新标准中特别增加了配装眼镜产品的透射比并对眼镜、太阳镜类产品紫外UV-A和UV-B波段透射比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希望广大眼镜企业能引起关注,认真阅读和深刻理解标准条款,及时到有检验能力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了解自身产品的质量,通过更改生产工艺等手段使产品能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