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旦刚过,青田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称其在2010年9月份购买到的一箱某品牌啤酒的好几瓶啤瓶的啤酒盖处发现虫子,陈先生纳闷,这啤酒盖咋成了虫卵的温床?于是,陈先生马上通过该品牌啤酒的客服电话进行投诉,然而从9月份到2011年初三个多月时间,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陈先生遂向青田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青田县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迅速与陈先生取得联系,并积极到该啤酒的销售商以及生产企业青田办事处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后得知,陈先生在进行投诉后,该啤酒生产企业的销售代表与陈先生取得联系,也承认在啤酒的瓶盖处发现虫子和虫卵等异物,并决定赔偿陈先生啤酒一箱,但陈先生没有同意,所以此事就拖了下来。青田县消保委召集陈先生、销售商以及啤酒生产企业青田销售经理三方进行调解,销售商以及啤酒生产企业代表称,该虫卵是在啤酒的瓶盖处发现的,应该是储藏的问题,啤酒本身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经消保工作人员向其解释,啤酒的销售属于整体销售,包括啤酒本身以及啤酒的存储器,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为啤酒的整体质量负责,因此在啤酒盖发现虫卵,均属于啤酒质量问题,必须予以赔偿,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啤酒销售商和生产企业赔偿陈先生同品牌同规格啤酒六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该案已转由青田县工商局予以立案查处。
青田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信品牌企业,在消费商品特别是食品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严把食品安全关,同时,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及消保委投诉举报,并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工作。广大企业,尤其是品牌企业则更应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标榜,主动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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