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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缝制机械行业“工业企业二十强”评选表彰办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12月15日

  中国缝制机械行业“工业企业二十强”评选表彰办法:为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支持企业争创世界品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由大变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二十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管理制度健全,科研创新能力较强,产品质量美誉度较高,综合发展实力居同行业前列的缝制机械工业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支持企业争创世界品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由大变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二十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管理制度健全,科研创新能力较强,产品质量美誉度较高,综合发展实力居同行业前列的缝制机械工业企业。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以客观数据为依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遵循申评自愿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评审费用。

  第四条 “工业企业二十强”评选表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整个过程包括申报审查、评选公示、表彰宣传和监督管理四个阶段。

  第五条 评选机构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委托秘书处负责本项活动及组织实施,评选办公室设在业务部。

  第六条 参与评选表彰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工业企业二十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缝制机械整机(含家用机、工业机、刺绣机、裁剪与整烫设备等)及电机电控系统产品设计与制造的工业企业;

  (二)具有较大生产规模、较强创新能力、较高品牌知名度、良好的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

  (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各项社会责任,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和产品质量事故;

  (四)定期并如实向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上报统计数据报表。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 评选标准和内容

  评选指标体系采用分类评选量化评估,基础记分采取百分制。包含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及效益、创新发展能力等三项内容,所占的权重分别为40%、40%、20%。根据企业申评材料计算各项指标的得分,汇总并计算得分的加权平均值即为企业的综合得分。评选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序号 分类指标 评选指标 权重%

  1 企业

  规模 主营业务收入(30)

  资产总额(10) 40

  2 经营状况及效益 利税总额(20)

  工业增加值率(=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现价)×100%)(10)

  全员劳动生产率(10) 40

  3 创新

  能力 研发投入比(=研发成本/产品销售总收入×100%);(5)

  企业技术中心资质情况;(5)

  近两年企业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情况;(5)

  新产品产值率(=新产品产值(现价)/工业总产值(现价)×100%;)(5) 20

  注:以上所有指标数据均指与缝制机械产业相关的业务。

  第九条 否决条款

  申报企业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查处,受到消费者产品质量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被处罚,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企业参评资格。

  核心提示:中国缝制机械行业“工业企业二十强”评选表彰办法:为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支持企业争创世界品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由大变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二十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管理制度健全,科研创新能力较强,产品质量美誉度较高,综合发展实力居同行业前列的缝制机械工业企业。

  第四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十条 申报方式

  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申评数据周期为上年9月至当年9月。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填写申报表格,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盖单位公章后将材料申报到评选办公室。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业企业二十强申评表》一式二份(详见附件1);

  2、企业向当地统计局提供的“工业企业统计月报表”打印(复印)件(注:提供时间范围与申评表要求一致);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中心资质、已授权发明专利等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审查

  申报审查时间为每年12月上旬。由评选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初审通过的,给予参评资格。为保证企业申评数据的真实性,评选办公室视情况将采取通过向企业所在地统计、税务部门征询意见等各种方式和渠道对申评数据进行核实。

  各申评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信,一经查出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评选

  评选时间为每年12月中下旬。评选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计算参评企业的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结果排名,确定“工业企业二十强”候选名单。

  第十三条 结果公示

  将候选名单在行业网站、杂志、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每年12月底,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时间为下一年度1月底。根据公示回馈的意见,对初评结果进行再次综合评审,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最终确定“工业企业二十强”正式入选名单。

  第五章 表彰宣传

  第十五条 表彰宣传方式

  (一)召开表彰大会,表彰“工业企业二十强”并颁发荣誉证书、牌匾。

  (二)通过行业杂志、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行业“工业企业二十强”。同时联合《服装界》、《服装时报》、《中国服饰报》等媒体,向下游服装、鞋帽、箱包等行业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

  (三)推荐“工业企业二十强”前十名参评中国轻工业缝制机械行业十强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二十强”称号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条 对当选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在称号有效周期内有一般过失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事件者,撤销其“工业企业二十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