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农业保护秘书处发布第456号部级令(PORTARIA No- 456, DE 10 DE SETEMBRO DE 2010),就“巴西鲜虾技术法规”草案及其质量合格抽样检验方案征求意见。
草案要点如下:
1、所谓的鲜虾必须是新鲜打捞上来的,并且经过适当的清洗,存放于冰融水中的产品。
2、承认的虾种类包括对虾科、长额虾科、褐虾科、长臂虾科;最终产品不应含有不同属的混合虾,但具有相同感官特征的同属不同种的虾可以混合出售。
该草案接受公众评议期为期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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