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产业>轻工业>  正文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命名禁用暗示医疗词语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8月18日   来源:千龙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化妆品命名指南》列举了一些“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根据该规定,如特效、全效、奇效之类的绝对化词意,如处方、药方、药用之类的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都被禁止使用。

  该本指南为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所列举词语。

  附件: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