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中国缝制机械行业
“五十强经销商”评选表彰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轻工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有关精神,落实《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信用建设实施办法(商贸版)》,加强缝制机械行业商贸领域企业管理和品牌建设,通过评选、表彰、宣传推广等一系列措施,使一批管理严格、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经销企业脱颖而出,从而促进行业商贸企业经营水平,推动行业市场秩序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十强经销商”是指在中国内地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理念较强,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较高的认知度和良好信用记录,并且在市场活动中,信用管理、经营规模以及社会责任履行能力、实力和意愿处于行业前列的缝制机械经销企业。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评选表彰以示范表彰形式为主,逐渐向经验交流、现场演示、相互监督检查等方式拓展。
(二)坚持综合性、导向性、激励性原则。
(三)坚持求真、务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本活动不向企业收取评审费以及荣誉证书、牌匾制作费用。
第四条 “五十强经销商”申报、评选、表彰根据行业工作主题和企业需要不定期进行(但评选间隔不小于两年),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搞地区和代理品牌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评选表彰活动包括:申报审查、评选公示、表彰宣传和监督管理四个阶段。
第六条 评选机构
活动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商贸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贸委”)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与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八条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行业组织的积极性和广大经销商企业的参评范围,广东、福建、江苏、常熟、义乌商会可推荐所属会员企业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五十强经销商”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合同履约率达100%(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三)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规,无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工商登记、抽逃注册资本、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行为;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两年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
(四)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两年内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两年内未发生欠税;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
(五)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财务状况审计,并按规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两年内,没有发生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和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没有出现无理拒付票据和在金融机构透支的行为;按规定及时向债权金融机构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遵守统计法规,按时向协会保送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
(六)两年内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因债务纠纷做被告并败诉,无被消费者投诉并败诉的重大案例。
(七)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内容
第十条 “五十强经销商”评选标准和内容
评选指标体系采用分类评选量化评估,基础记分采取千分制。包含五项内容:即企业的诚信状况、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发展速度、企业认知度。所占的权重分别为30%、25%、25%、10%、10%。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扣减缺失内容分数,商贸委汇总和计算打分的加权平均值即为该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
(一)诚信状况(300分)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平均应付账款/销售成本×365天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天) ≤90 (90,120] (120,150] >150
分值(分) 300 200 100 0
(二)经营规模(250分)
销售收入:企业规模的大小是衡量企业是否符合五十强标准的重要经济指标,因此,拟将销售收入及企业员工数的权重设置为25%。
销售收入(万元) ≥10000 [7500,10000) [5000,7500) [2500,5000) <2500
分值(分) 200 160 120 80 40
企业员工(人) ≥50 [40,50) [30,40) [20,30) <20
分值(分) 50 40 30 20 10
(三)经营效益(250分)
税收: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主体,盈利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存现状和对企业发展的投入,也衡量和体现着企业的社会责任,拟将税收的权重设置为25%。
税收(万元) ≥300 [200,300) [100,200) [50,1000) <50
分值(分) 250 200 150 100 50
(四)发展速度(100分)
销售收入同比增长:增长速度是衡量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指标,拟将增长速度的权重设置为10%。
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30 [20,30) [10,20) [5,10) <5
分值(分) 100 80 60 40 0
以上四项均由申评企业填表(见附件)上报,商贸委进行核实,并根据标准综合打分。
(五)企业认知度(100分)
企业认知度包括:供应商认知度,地方商会认知度、企业所获荣誉资质、网络和媒体认知度等方面,综合权重为10%。其中供应商及地方商会投票占50分,网络及媒体投票占20分,企业所获品牌及信用荣誉证书或认证占30分。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否决条款
申报企业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地方商会推荐企业由各商会负责收集企业申报资料,并向商贸委申报;其他企业直接向商贸委进行申报。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五十强经销商评选申报表》(见附件);
(二)按照第三章制定的标准,提供本单位有关方面翔实的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证明;
(五)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三条 由商贸委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必要的相关信息核实。
第十四条 商贸委办公室根据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确定“五十强经销商”候选名单。
第十五条 将“五十强经销商”候选名单报商贸委主任会审核,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 将审核公示通过的候选企业名单,报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最终确定“五十强经销商”当选名单。
第五章 表彰宣传
第十七条 表彰宣传方式
(一)由商贸委发文表彰,使入选企业取得更大的社会认可,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付出更少的交易成本。
(二)召开表彰大会,表彰“五十强经销商”并颁发荣誉证书、牌匾。
(三)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企业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导。
(五)通过举办专题论坛、经验交流会、实地参观考察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全行业商贸企业经营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五十强经销商”称号有效期两年。
第十九条 对当选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一般过失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事件者,撤销其“五十强经销商”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二章至第四章中“两年”均指2008年、2009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八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商贸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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