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产业>轻工业>  正文

2010年度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五十强经销商”评选表彰办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6月21日   来源:缝纫机网

 

2010年度中国缝制机械行业

“五十强经销商”评选表彰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轻工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有关精神,落实《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信用建设实施办法(商贸版)》,加强缝制机械行业商贸领域企业管理和品牌建设,通过评选、表彰、宣传推广等一系列措施,使一批管理严格、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经销企业脱颖而出,从而促进行业商贸企业经营水平,推动行业市场秩序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十强经销商”是指在中国内地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理念较强,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较高的认知度和良好信用记录,并且在市场活动中,信用管理、经营规模以及社会责任履行能力、实力和意愿处于行业前列的缝制机械经销企业。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评选表彰以示范表彰形式为主,逐渐向经验交流、现场演示、相互监督检查等方式拓展。

(二)坚持综合性、导向性、激励性原则。

(三)坚持求真、务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本活动不向企业收取评审费以及荣誉证书、牌匾制作费用。

第四条 “五十强经销商”申报、评选、表彰根据行业工作主题和企业需要不定期进行(但评选间隔不小于两年),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搞地区和代理品牌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评选表彰活动包括:申报审查、评选公示、表彰宣传和监督管理四个阶段。

第六条 评选机构

活动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商贸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贸委”)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与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八条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行业组织的积极性和广大经销商企业的参评范围,广东、福建、江苏、常熟、义乌商会可推荐所属会员企业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五十强经销商”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合同履约率达100%(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三)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规,无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工商登记、抽逃注册资本、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行为;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两年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

  (四)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两年内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两年内未发生欠税;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

  (五)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财务状况审计,并按规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两年内,没有发生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和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没有出现无理拒付票据和在金融机构透支的行为;按规定及时向债权金融机构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遵守统计法规,按时向协会保送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

(六)两年内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因债务纠纷做被告并败诉,无被消费者投诉并败诉的重大案例。

(七)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内容

第十条 “五十强经销商”评选标准和内容

评选指标体系采用分类评选量化评估,基础记分采取千分制。包含五项内容:即企业的诚信状况、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发展速度、企业认知度。所占的权重分别为30%、25%、25%、10%、10%。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扣减缺失内容分数,商贸委汇总和计算打分的加权平均值即为该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

(一)诚信状况(300分)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平均应付账款/销售成本×365天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天)  ≤90  (90,120]  (120,150] >150

分值(分)  300 200 100 0

(二)经营规模(250分)

销售收入:企业规模的大小是衡量企业是否符合五十强标准的重要经济指标,因此,拟将销售收入及企业员工数的权重设置为25%。

销售收入(万元)  ≥10000 [7500,10000)  [5000,7500)  [2500,5000)  <2500

分值(分)  200 160 120 80  40

企业员工(人)  ≥50  [40,50)  [30,40)  [20,30)  <20

分值(分)  50  40  30  20  10

 (三)经营效益(250分)

税收: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主体,盈利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存现状和对企业发展的投入,也衡量和体现着企业的社会责任,拟将税收的权重设置为25%。

税收(万元)  ≥300  [200,300) [100,200) [50,1000) <50

分值(分)  250 200 150 100 50

(四)发展速度(100分)

销售收入同比增长:增长速度是衡量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指标,拟将增长速度的权重设置为10%。

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30  [20,30)  [10,20)  [5,10) <5

分值(分)  100 80  60  40  0

以上四项均由申评企业填表(见附件)上报,商贸委进行核实,并根据标准综合打分。

(五)企业认知度(100分)

企业认知度包括:供应商认知度,地方商会认知度、企业所获荣誉资质、网络和媒体认知度等方面,综合权重为10%。其中供应商及地方商会投票占50分,网络及媒体投票占20分,企业所获品牌及信用荣誉证书或认证占30分。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否决条款

申报企业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地方商会推荐企业由各商会负责收集企业申报资料,并向商贸委申报;其他企业直接向商贸委进行申报。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五十强经销商评选申报表》(见附件);

(二)按照第三章制定的标准,提供本单位有关方面翔实的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证明;

(五)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三条 由商贸委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必要的相关信息核实。

第十四条 商贸委办公室根据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确定“五十强经销商”候选名单。

第十五条 将“五十强经销商”候选名单报商贸委主任会审核,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 将审核公示通过的候选企业名单,报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最终确定“五十强经销商”当选名单。

第五章  表彰宣传

第十七条 表彰宣传方式

(一)由商贸委发文表彰,使入选企业取得更大的社会认可,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付出更少的交易成本。

(二)召开表彰大会,表彰“五十强经销商”并颁发荣誉证书、牌匾。

(三)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企业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导。

(五)通过举办专题论坛、经验交流会、实地参观考察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全行业商贸企业经营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五十强经销商”称号有效期两年。

第十九条 对当选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一般过失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事件者,撤销其“五十强经销商”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二章至第四章中“两年”均指2008年、2009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八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商贸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