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众议院能源及商业委员会于5月26日通过两份法案,假如法案成为法例,对复合木制品及水管出口商将有很大影响。两份法案均以加州现行的相关法例为基础。
《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H.R. 4805)就在美国供应、销售或制造的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及碎料板订立全国甲醛释放标准。参议院环境及公共工程委员会于4月19日通过类似法案(S. 1660),预料国会将于今年内审批有关法例。
众议院法案提出的甲醛释放标准概述如下:
1、带单板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
2、带复合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8,立法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
3、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21,立法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1。
4、薄身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21,立法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0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3。
5、碎料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8,立法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9。
当局会按照测试方法ASTMI E-1333-96 (2002),或在某些情况下按照ASTM D-6007-02进行季度测试,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上述释放标准。品质控制测试会根据ASTM D-6007-02、ASTM D-5582或其他法定测试方法进行。上述释放标准不适用于若干类木制品,其中包括硬板、标准PS 1-07中注明的结构胶合板、标准PS 2–04中注明的结构单板、标准ASTM D5456–06中注明的结构复合木材、刨花板、标准ANSI A190.1–2002 中注明的胶合层积木材等。
美国环保署须于2013年1月1日前颁布规例,以确保产品符合上述建议中的释放标准,并须与美国海关、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其他合适的联邦部门协调合作,在同年7月1日前修订现行进口规例,以确保符合释放标准。
另外,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业委员会通过法案,规定水管湿面的含铅量上限由8%收紧至加权平均0.25%。法案并修订在喉管、焊料及焊剂中使用铅的规例,注明该含铅量限制不适用于专用于非饮用服务的喉管及喉管装置,例如制造活动、工业加工、灌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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