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予处理。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比如双方买卖活动时没有明确产品质量指标等,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比如,申诉人申诉有质量问题产品,不是合法取得的;申诉的产品是假冒被申诉人的产品,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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