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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创聚焦:山东国税局消费税新政解读(4)—沥青发票类燃料油恐难操作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1/08/2013 16:12:25   来源:财经网   作者:卓创资讯分析师:罗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指出,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征收消费税,且在第二条补充: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此条目主要是针对前期市场上焦化原料、催化原料、以及渣油、油浆类燃料油通常以开沥青发票避税所提的应对政策。山东地炼以及部分中字头企业在销售燃料油时,往往是开具“200#沥青”“180#沥青”“70#沥青”等名称来避免0.8元/升的消费税。但是此政策出台后,后期沥青发票若没有相关机构的备案和检验,将视同燃料油一样征税,封堵沥青发票类避税行为。

  某中字头企业对卓创称“之前我们200#沥青已经在国家质监部门备案,但是后期需要重新去税务局指定的部门进行检验并报备。由于海洋原油含沥青胶质比较高,生产出来的部分焦化料或许也可以通过沥青标准,但是地炼加工海洋原油的量整体偏少,而且200#能不能通过审核还是未知数。因此目前形势来看,焦化料开沥青发票后期恐难操作。”

  卓创了解,在具体细则未出台之前,大部分仍在按照前期模式操作。但是炼厂人士补充,不开发票或者开沥青发票类销售模式肯定会逐步减少甚至消失。且1月1日之后炼厂沥青料对外出售的资源,后期或有可能要追缴消费税。部分谨慎的市场人士已经改为燃料油发票正常交税,且将价格顺势提高300元/吨之上。

  卓创分析,炼厂以燃料油发票销售油浆、渣油等产品后,要多交0.8元/升的税,但是下游客户未必能接受暴增的成本,尤其是下游玻璃厂、陶瓷厂等燃料油机组,将选择使用天然气、石油焦、煤焦油等来替代传统的燃料油,炼厂燃料油或将明显滞销,因此更多资源将转向自用,有条件的炼厂将转向生产沥青产品,2013年沥青资源或将明显增加。而燃料油市场则因为供应减少和发票成本的提高,价格则会出现相应上涨。开具沥青发票的燃料油资源,由于难以换票操作,消费税无法抵扣,价格将被动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