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综合报道】据《人民日报》报道,加拿大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中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加拿大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加拿大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加拿大民间机构先后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加拿大网络提供者协会率先订立了业者行为准则,要求业者主动同政府、国际组织、社团合作以厘清产业责任,遵守现有可用于互联网络之法律;互联网服务商协会(CAIP)也规定:“CAIP成员不应有意提供非法信息的服务”,并且“和法律执行部门保持合作”。加拿大互联网信息管制中的“自我规制”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私人自治、市场主导,形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遵循的规则,推动国家正式立法,提高政府管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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