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针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在济南召开全省部分是由化工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会议主要针对《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里的: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的产品,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若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除外);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结合山东地炼的实际情况展开讨论,寻求后期地方炼厂减轻亏损的解决办法和主要的发展方向。
据卓创资讯从会上传来的消息称,会议通过了将山东地方炼厂所产副产石油炼制产品制定相关的地方标准,并上报国税局,按照地方行业标准来进行税费的缴纳,规避液体油品消费一刀切的情况。相关详细报道本周卓创将继续跟踪深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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