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从工信部获悉,《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已经印发。《暂行办法》将禁止无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介绍,《暂行办法》明确,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根据《暂行办法》,工信部将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工作包括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
对于部分年份,国家每年下发的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在用完后,部分企业自行超计划生产的情况。《暂行办法》要求,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信部。
对于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计划生产企业的清理,坚决依法关闭违法违规企业,禁止无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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