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工信部就《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向外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中称,校车生产企业须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
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日。
管理规则中将校车分为两类。一类是轻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5米且不大于6米。另一类是大中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6米且不大于12米。
在校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方面,规则称,校车生产企业须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专用校车产品的准入条件有四项: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改装类客车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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