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经石家庄市政府同意正式下发。《意见》就进一步加大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等焦点问题提出具体举措。并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
今年建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
《意见》提出,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到“十二五”期末,石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128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500户。
承租户可申购廉租房
《意见》提出,今后石市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称为公共保障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统一规划建设、统筹筹集资金、租金梯度保障、统一管理运营”的原则并轨建设和运行。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60平方米户型为主,占总量的75%左右,分别建设一室、二室、小三室等多种户型,被保障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和所属保障类型,实行人性化配租。
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公共保障房出售价格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确定。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行为。购买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
集体土地鼓励建设公共保障房
《意见》鼓励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各选择一个交通方便、配套较完善的行政村,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由政府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建成后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或投资者按比例持有,原则上由所在辖区政府统一配租,所得收益按投入比例分配。
经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需要新征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的,由政府组织、企业出资,纳入市,县(市)、区,管委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单列,划拨供应。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限价商品房面积90平方米左右
《意见》规定,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等购房户。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限价商品房在公开出让土地时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并据此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限价商品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定向购建的商品房纳入限价商品房管理范畴。限价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的90%以内。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购买条件和标准。
新建商品房强制配建廉租房
《意见》规定,石市市域内2010年6月1日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保障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强制配建的公共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每年三月底向社会公布。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开工建设,应与所在小区住房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质监验收,统一物业管理和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未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层层把关严查冒牌申请户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随时受理、入户调查、资格认定、信息公开公示、准入退出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受理机关,组织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有奖举报制度。申请家庭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建设,尽快实现财政、公安、住房、人社、金融、税务、公积金、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即时核查、比对,进行资格认定。
公共保障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审核一次。保障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及时向原受理机关申报。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于六个月之内退出所承租房屋。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公共保障房,并处以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以罚款,并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逾期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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