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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旧城人口迁入新城安置房仍由旧城管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07/2012 13:01:53   来源:京华时报

  市政府昨天对外公布并实施《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2007年以来建设的四类保障性住房被纳入严格监管范围。

  对接安置房人口输出区负责监管

  北京市近两年来不断加大旧城人口疏解的力度,安置旧城人口多采取“结对子”的方式,在其他区县安排定向安置房源,鼓励人口外迁。然而,针对这些对接安置房如何管理的问题,此前没有较为明确的管理方式。

  对此,意见进行了明确:用于旧城人口疏解对接安置的保障性住房,由人口输出区在输入区建立管理服务站,配置专职人员,负责保障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旧城人口在新城居住的保障房的使用情况,仍由旧城政府部门监管。

  对于用于旧城人口疏解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意见规定,将由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置的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受保障家庭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此次纳入严格监管的保障房指自2007年以来建设的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意见明确,出租和出售型保障房的监督管理方将分别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和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对入住家庭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保障家庭资格复核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对复核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本市将整合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信息资源,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经适房违规物业须在两日内上报

  意见明确,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事项、期限、报告程序、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委托合同,小区物业须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违规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行为,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管理服务站。

  同时,意见还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不得为违规保障性住房提供居间服务。对于违规代理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业务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出租型住房产权单位须定期走访

  意见指出,出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并与承租家庭在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作为房屋产权单位,须定期进行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成员、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定期对配租资格进行调查。如发现不符合配租资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此外,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等违规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做好相关记录并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记者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