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产业>房地产>  正文

限购令下为“三套房”贷款 中介被判还佣金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2年2月21日   来源:人民网   作者:田苗苗

  何先生一家看中了大宁路上一套房子,想买下改善居住条件。签完居间协议后,签订买卖合同前,正好赶上“限购令”出台,“上海市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根据规定何先生家应该属于三套房,无法贷款,但中介拍胸脯打保票说贷款没问题。何先生一家轻信中介,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结果因为贷款受阻不能继续履约。何先生一家因违约赔了卖家5万元,同时支付中介上下家佣金共2万元。

  事后觉得不对头,为了讨回首付款和佣金,何先生将卖家黄先生和房产中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日前,闸北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装修补偿协议》;售房人黄先生退还何先生一家5万元;房产中介公司返还何先生一家2万元。

  在房产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何先生一家和上家黄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和佣金。履约期间,何先生家中一人属限制购房人员,无法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限购人与售房人黄先生签订解约协议,赔偿卖家黄先生5万元,并代卖家黄先生支付房产中介公司佣金1万元。款清后卖家黄先生退还何先生购房首付款40万元。

  何先生及家人事后觉得自家不应该赔偿并支付佣金,于是把卖家和中介一起告上法院。

  审理中,何先生及家人认为:首先买卖合同上有四人签名,而解约协议上只有其中一人签名,只能代表限购人自己的意思,且在签订协议时卖家黄先生有威胁的语言,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当时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第三套房屋不能贷款,而房产中介公司勾结银行信贷员,竟要求何先生和妻子假离婚;最后,签约期间何先生多次询问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贷款,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都给出肯定的回答。履约不能是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售房人黄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何先生违约,因此才赔偿5万元给自己,1万元是作为中介的佣金。

  房产中介公司则认为,因何先生及家人内部问题导致其未提供完整的贷款资料,致使贷款无法办出。根据当时的政策,公房不属于三套房中的一套。交易过程是很透明的,公司收取的佣金是经上下家认可的,收取的金额也没有超过国家政策的规定。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双方本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但由于2010年10月7日上海市房产限购令的细则的颁布,致使原告购房受限,原告与被告售房人黄先生对此均未预见。限购人虽然与黄先生签订了解约协议,但并未征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事后,其他权利人既未同意也未追认解约协议。从原告与被告黄先生履约的过程来看,双方的行为均无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房款,尚属合理。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的专业中介机构,本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原告如实告知,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此,被告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全部佣金,并无不妥。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的专业公司,除了要如实提供房地产信息、协调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应包括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只有在完成系争房屋的全部服务内容后,才可收取全额佣金。

(作者:田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