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8日前签约按成交价10%补交收益款 4月8日后签约按与同地段相似商品房差价的70%补交
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今年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昨日(15日),北京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正式公布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老经适房的区分办法和经适房上市出售的具体程序。
以4月8日为分界线,之前( 含4月8日)签订购房合同的为老房,之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对于新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
在房屋上市补交金额方面,老房的办法则与新房有所不同,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无论是新房还是老房,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对于为何将“节点”定为4月8日,北京市建委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通知的签署日期为4月9日,而通知中明确规定,从通知签署之日起所规定的内容便予以生效。但有业内人士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认为选择4月8日为分界线却在4月15日才正式对外公布,实际原因可能是为了避免已购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在新规实施前突击卖房。 (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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