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厦门市国土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厦门市2012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
通知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起,厦门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据悉,原普通住房标准按实际成交价格的单价界定,即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来界定,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国土房产局每年向社会公布。
现调整为按单套总价界定,原普通住房标准不分岛内岛外统一按一个标准进行界定,现调整为岛内、岛外分别按不同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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