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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老公独霸21套房 女厂长打官司为“加名”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9/02/2011 11:20:22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本版漫画:杨兆恩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老公是香港富商,自己是老公经营的工厂厂长。看似一户外人很羡慕的富庶人家,然而,这名女厂长近日却与老公打起了房产“加名”官司。据悉,这是广州首例因为“加名”引起的房产官司。

  近日,女厂长阿梅向信息时报记者哭诉,称香港富商老公名下有21处房产,但全部房产证都只写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而自己每月只从老公工厂领1500元的工资。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婚内购房不再一刀切认定婚后买房就是夫妻共同房产了。女厂长到房产登记中心要求“加名”,却因老公不同意被拒绝,甚至还被老公威胁离婚。无奈之下,女厂长只好先后到广州市荔湾区、海珠区和深圳等地区法院,起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目前,这些案件均已立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女厂长要求房产加名频频碰壁

  房管局拒绝办理 老公威胁要离婚

  8月30日,阿梅(化名)在律师陪同下到海珠区法院立案庭,起诉要求在港商老公林某名下的三个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记者观察,阿梅的衣着打扮很朴素,无法与工厂“厂长”联系在一起。离开时,她仍如来时一样,走了很远的路到公交车站坐车。

  记者了解到,阿梅此前曾拿着结婚证和多个房产证原件到房产登记中心,要求加名。但房产登记中心不给办理,原因是不符合相关办理手续。首先,阿梅的丈夫没有一同前来,而阿梅也没有出示相关公证书,以证明林某是知情的,并且同意在其房产证上加上阿梅的名字。

  阿梅认为,这些房产都是在两人结婚以后购买的,房产证也是婚后才领到的,这就足以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难道要求在自己的房产证登记自己的名字还违法吗?

  房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答复,现在能证明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还不够,既然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就要证明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该工作人员建议,“你先到法院打个确权官司吧!法院确权了就可以加名。”

  阿梅起诉时指出,她发现老公隐瞒已将部分房产卖给了他人的行为,交易款项去向不明,请求法院在未过户的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

  阿梅说,港商老公已经明确告诉她不同意加名。所以她才只好自己去办理,没想到会被房管部门拒绝,于是只好找律师起诉。如今老公得知阿梅已经起诉法院要加名,竟表示将到法院起诉离婚。

  不过,据记者了解,目前阿梅尚未收到法院传票。

  富商老公太抠加剧女厂长加名欲望

  每月只给1500元 不让赴港看孩子

  阿梅说,自己出生在农村家庭,不像老公见多识广。她一直觉得老公平时很省钱,是个很有原则的人。1997年,两人登记结婚后,老公在广州开了一家工厂,她就在里面“打工”,名义上做个厂长,但其实每个月只有1500元工资。

  “家里连洗衣机都没有”

  尽管如此,阿梅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毕竟赚钱不容易,老公说能省都省。”“工厂里卖废品,老公也要介入,打电话给我从来只说赚钱的事情,他就觉得说其他跟赚钱没有关系的都是浪费。”

  阿梅说,“虽然家里有钱,但我到现在真的连洗衣机都没有用过,平时就在工厂和工人一起吃饭。”如今回想,阿梅觉得自己就像是老公的“赚钱机”,老公每个月给她的除了工资,也就只有300元零花钱,家里用的都是最差的东西,好的东西都是工人送的。

  “这些我以前觉得理所当然,都无所谓。”阿梅说,最无法接受的是,老公连水果都是买最差的给两个孩子吃。最大的女儿已经14岁了,7岁的小女儿坐地铁达到买票要求,但老公还要她天天都是从下面钻过去,不然就会骂人,不知道大女儿看着会想什么。

  老公不给赴港探望孩子

  阿梅说,之所以会想要求加名,是因为太想念两个在香港读书的孩子。阿梅说,自己十几年如一日留守在内地工厂,做老公的“赚钱机”,老公从来不准她去香港,甚至不允许她离开广州。

  但是,两个孩子都已到了上学年龄,也都被老公接到香港读书了。以前有孩子相伴,就算老公不在身边,阿梅并不觉得孤单,如今她越来越想念孩子。于是,她给香港的老公打电话,表示想去香港看看孩子,或者放下内地工厂给别人管,自己在香港另外打工也能有9000元左右。然而,老公不同意,就是要她在内地管理工厂。

  “孩子过去香港那么久了见不到我,我担心时间长了她们会有怨言,而且都是女儿,怎么可以没有母亲照顾。”阿梅说,老公听了她的理由后很生气,如果她再坚持,老公就威胁她:“公司不给你,厂长也不给你当了,还说两个孩子他也不养了。”

  律师说法

  拒加名应由男方举证

  阿梅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内购买的房产,只要没有其他约定的特殊情况,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种法定的共有关系。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包括房屋登记中心在内,实际上误解了司法解释(三),以为“谁买的房就是谁的”,也不管是不是婚后购买的,担心会引起纠纷就起诉。

  律师指出,事实上,司法解释(三)并不是否认婚姻期间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针对婚前个人按揭等特殊情况,明确处理方式,但其余情形还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而本案中,本是简单的夫妻共有房产,妻子一方要求在自己有份的房产证上加名,不过是表明共有关系,属于法律意思上的“公示”行为。如今房屋登记中心要阿梅到法院起诉,认为妻子应当证明购房款属于共同财产,这样的说法明显欠妥。该律师指出,本案应当由丈夫证明购房款是其个人财产,否则由丈夫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排除男方据此主张房产阿梅没有份。朱永平指出,如此一来,男方必须出示父母购房时候的付款证明。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朱永平表示,同意阿梅代理律师的观点。朱永平指出,阿梅要求加名,其实是要求房屋登记中心变更登记,操作中比较复杂。如果法院进行确权,加不加名都没有关系,财产一旦是共有的,丈夫不能私自卖了,拿到银行抵押,银行也会要求妻子签字同意。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排除男方据此主张房产阿梅没有份。朱永平指出,如此一来,男方必须出示父母购房时候的付款证明。

  律师答疑

  加名后,房子归谁?

  ●父母一方送的,加名就共有

  小夫妻婚后,刚买房的时候是一方父母出的钱,写的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应视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此规定后,如果孩子自愿给另一方加上名字呢?房子归谁所有?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媛指出,如果婚后自愿为另一方加上名字的,应视为赠与另一方,房产就属于共有财产了。但具体到共有形式,还要看一下房产证上的份额。如果没有明确写明各占比例,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要如何处理,建议加名的同时写清楚各占百分比多少。

  ●婚前一方按揭,加名变共有

  如果是婚前一方按揭买房,且房产证登记了个人的名字,婚后共同还贷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是个人财产,另一方只能获得经济补偿。

  但婚后要是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宁媛指出,这种加名就是产权变更的行为,从意愿上来分析,就是愿意送给对方一部分房产,加名以后就不再是个人财产了,而变成了共有。

  ●不加名,签离婚协议也没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前,法院对离婚协议书的认定各不相同,如约定了房产分割,有的会参考,也有完全遵照执行的。如今离婚协议书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未经离婚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宁媛指出,如果房产证上不加名,只签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属,现在已经不能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一旦对方反悔,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也就是说,一方父母买的房子,或者个人按揭买房,都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