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住建厅起草、两年内经过近10次修改的《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自9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住建厅副厅长彭向峰介绍说,这是全国首个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和实施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保障三类人群,环卫工等优先配租
《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按照国家规定,公租房套型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我省对此并无硬性规定,各地自行确立套型标准。像南京公租房的套型面积是不超过60平方米,最小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我省规定,家庭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约为所在城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
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这一定义比较宽泛,外来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学历、职业、行业,也不做收入限定,都定义为外来务工人员。也就是说,无论是打工蓝领还是海归白领,都包涵在内。”彭向峰说。
《办法》指出,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据介绍,公租房保障“先急后缓”,像环卫工这样的岗位,对城市而言不可或缺,下一步将作为非常重要的保障群体。
据了解,我省一些城市已开始兴建环卫工公寓,像镇江在市区中心地段建设的金山水城环卫公寓,4人间的公寓,每人每月5元钱,一线环卫工可以一直住到退休。
只租不售,租金为市场价七成
我省公租房“只租不售”,从严管理产权户籍。公租房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办理公租房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公租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租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租房,也不得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活动。
省住建厅副巡视员王如三解释说,“只租不售”,好处在于可减轻承租人的住房消费负担;同时,市场上保持一定数量的共有产权、国有产权住房,有利于平衡租金水平。
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王如三说,据住建厅调研,目前我省已建公租房主要有三类出租类型: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其中“一张床”的租金最低的1元/天,“一间房”的租金100-200元/月,“一套房”主要供外来务工的企业管理层租住,总体也是福利型租金。公租房租金标准不能定得太高或太低,如政府回笼租金难以平衡运营资金,则无法形成持续效应。
此外,公租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也就是说,新就业人员承租公租房最长时限为10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就近就地安置,全装修拎包入住
公租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据了解,当前我省廉租房和公租房均要求拎包入住,但廉租房是简装修,公租房则除硬装修之外,家具、家电、床上用品等也一应俱全,在一些已出租的公租房内,甚至还建有小吧台。每层楼均配备了太阳能或电热水器,卫生间、盥洗室、淋浴房和厨房样样俱全,网络、电话、数字电视的管线全部铺装到位。
今年公租房用地首次计划单列
《办法》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省国土厅副厅长吴震强介绍说,今年我省公租房供地6282.54亩,占今年整体保障房供地面积15.5万亩的4%左右。“从绝对值上看,占比并不多,但公租房的筹集方式多样,既可新建又可政府收购,或者改建,还有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所以从省级层面来看,供应的土地量就不大了。”
据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租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设立诚信机制,严格准入退出
我省建立了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当地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收入线标准的,应当及时退出公租房;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租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租房所在地就业的,也应及时退出公租房。
此外,以下四种情形也需退出公租房: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承租人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
公租房承租人有骗租等行为的,将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记者 汪晓霞 见习记者 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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