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住建厅副厅长曲俊义表示,从《办法》上升到政府令,这是一个质的转变。它是我省住房保障的纲领性主体法规,除了对规划建设、申请准入、使用与退出等住房保障工作作了全程的制度规定外,还对骗购、骗保等如何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
亮点解读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应保尽保
《办法》首度明确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社会捐赠、依法收回、收购等多种途径筹集。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和保障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采用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符合五条件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该符合的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办法》明确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城镇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出租或者出售保障性住房,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住房的权利。
购买的保障房未满五年不得转让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合理确定。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租、出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办法》规定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人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设定的抵押除外。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收购。
七种情形将收回保障房或停发补贴
《办法》规定,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
(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房转让给他人要按比例补缴差价款
《办法》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要求上市转让的,经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的,应当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购买人也可以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自行转让。
五种情况政府将强制收购
《办法》明确,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强制收购:
(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骗保最高处3万罚款终身不被保障
《办法》对骗保、骗购行为也作出了严厉制裁。
对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1日起,我省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就可以申请公租房了。省法制办权威人士解读称,《办法》共58条细则,强化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同时规定了多项政策支持;并针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分别规定了申请条件以及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准入的排除情形作了规定。
公租房
六种情况不得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七种界定
《办法》规定,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三类人群申请条件各不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种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记者 陈霞 杨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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