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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虎门镇征地补偿标准高出市标准两成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5月25日   来源:广州日报

昨日,记者从虎门镇宣传办获悉,《虎门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已经正式出台了。虎门私人宅基地每平方米可获补偿2400元,未建商业用地每平方米3600元,工业用地(含仓储)每平方米540元,均比《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高出20%。

补偿标准有重大调整

虎门镇新出台的《补偿办法》对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有重大调整。其中已批建设用地的,私人宅基地每平方米可获补偿2400元,未建商业用地每平方米3600元,工业用地(含仓储)每平方米540元。而《规定》补偿标准为:私人宅基地每平方米可获补偿2000元,未建商业用地每平方米3000元,工业用地(含仓储)每平方米450元。因此,虎门镇的征地补偿标准高出东莞市《规定》中的补偿标准高出20%。

另外,征收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102000元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一标准比东莞市《规定》8.5万元/亩高出20%。

此外,《补偿办法》规定,虎门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要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将不予补偿。

遵循“拆一补一”原则

另外,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遵循“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补偿安置,且实施时,对被征收房屋(含用地、装修、庭院等)和安置房(含用地、装修、区内配套设施等)互不支付货币补偿和建设费用。

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应补偿面积置换安置房,如被征收房的住房总面积少于75平方米的可按虎门镇相关规定安排至7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50平方米的,超出180平方米的部分,按8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应补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250平方米的部分按6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但被征收房屋置换房的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如征收私人住宅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大于应补偿的建筑总面积,超出部分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后,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安排安置房,但安置房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刘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