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银行信贷融资的补充,典当对于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缓解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管理,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向典当行抵押。
征求意见稿规定,典当行收当的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禁止抵押的不动产,典当行不得收当。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当物的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由典当行与当户协商确定。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先从当金中扣除。典当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示综合费用、当金利率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业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典当行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作者:尚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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