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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5月18日   来源:解放日报

 

 市发改委网站昨天公布了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都要按此通知实行明码标价。

该通知明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的信息包括:楼盘基本信息、房源价格信息、已登记房源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

通知强调,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的房源价格信息表中,应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编号、销售状态、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暂测或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房屋总价和建筑面积单价。还应明确标示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采用价外馈赠方式的,应如实标明赠品的品名、数量等内容。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销售状态、面积和销售总价。

通知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广告和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与现场交易标示的价格信息应当一致。(记者 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