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在该市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过程中,申请保障房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认定标准出台。
根据标准,申请保障房家庭,“现住房面积”指申请家庭现在的自有住房面积和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自有住房包括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购买的公有住房;继承、受赠的住房等。公有住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租住他人的私有房屋和他人转租的公有住房,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临时搭盖、需要拆除的房屋等不属于现住房范围。
申请家庭的现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现住房分摊人口。
子女居住父母住房的,参与本人家庭和父母名下的现住房面积分摊后认定其住房面积。其中本人家庭无自有住房,单独立户的子女分摊后的住房面积符合现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条件的,按无房认定。
五年内转让、过户给他人的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按转让、过户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原住房已拆迁,或已签订拆迁协议未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现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条件的,按无房认定。
(作者:黄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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