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承租家庭按照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对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也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其在6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或按照两倍公租房标准租金缴纳租金。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重点解决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各区县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收购计划时,统筹考虑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及建设、收购任务,并优先满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需求。二是解决了廉租实物住房后期租赁、退出管理、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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