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欠缴或长期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可以在小区内公布欠费的业主房门号。
昨天,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业主们关心的共用部分经营收益问题,“管理规约”中规定至少每半年要向业主公布一次。
经营收益拟按业主所占面积分配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规约”是在小区的前期物业阶段结束后,由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来拟定,需首次业主大会上半数业主表决通过,是全体业主对于小区物业的各个事项的共同约定。
近年来,小区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是不少小区出现矛盾纠纷的焦点之一。“管理规约”规定,物业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至于收益的用途,《物权法》的规定是两种,一种是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另一种是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方式。如果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是按照业主的面积比例,分配到各个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使用时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业主大会决定了其他的方式分配,比如直接将收益分到每个人手中,也是可以的。”该负责人解释称。
同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中明确,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至少要每半年在小区内公布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业委会可责成业主停止“群租”
“管理规约”中提出,对于长期欠费或者长期拒交物业费的,业委会、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在小区内公布物业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费的业主房门号,进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欠费多长时间可以公布,则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
此外,“管理规约”提出,业主出租房屋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对违反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征求意见办法】
市民可以在2010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赵中华
传真:59958544
电子邮箱:bjwyzdzx@yahoo.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邮政编码: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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