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表示,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前商品房的交房过程中,绝大多数业主只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内部进行检查验收,而对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不进行查验。因此,这些未被查验的部分若存在质量问题,并不能被发现并要求开发商维修。一旦在质保期外出现故障,就得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通知》要求,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若在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情形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查验合格并从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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