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行了“修订《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听证会”。云信记者注意到,本次听证会的征求意见稿对11项原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两项条款。其中修订后的“非自住住房定义”以及“支持中低收入‘夹心层’解决租房”的条款,引来与会代表们的注意。
“中心会结合昆明实际情况对意见稿进行调整,报管委会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布实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提取公积金租房政策放宽
在实际中,很多中低收入“夹心层”,例如外来务工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因为达不到低保家庭的标准而不能享受到租房提取。修订后的条款,对昆明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标准作出了调整,放宽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将原来的低保职工放宽至中低收入职工。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八)将原细则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租房居住时,房租超过家庭收入25%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修订为“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夫妻双方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得用公积金购买商铺
修订后的条款对非自住住房作了细化,明确了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五)将原规定“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修订为“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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