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化名)从成大公司购买一套房屋,他交了定金3万元后,就“消失了”。王宇至今未交纳剩余房款,这套房子在四年间价格翻了好几倍。四年后,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行使合同解除权。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该院支持了开发商的诉求,判决王宇支付违约金3.8万元。这意味着,判决生效后,开发商可以重新出售这套房子。
2006年4月,成大公司与王宇签订买卖合同,王宇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成大公司开发的海淀区某商品房。双方约定,买受人于2006年4月7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买受人于2006年4月14日前支付剩余房款;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宇支付了定金3万余元,可至今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亦未催告成大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2010年,成大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索要违约金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宇在支付了购房定金后,至今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故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成大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未约定,王宇至今未履行催告义务,成大公司仍享有解除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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