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领导干部应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等。
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明确,每年1月31日前,领导干部应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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