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8日发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办法》要求,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等。并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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