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供热采暖服务,减少纠纷,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推行使用《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
这是记者从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日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供热合同》明确了供热采暖的地点、计费面积、采暖期、室内温度标准和采暖费的缴纳。在计费面积条款中,文本明确了要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并把计费面积按照现实情况进行了细化。
《供热合同》对采暖季居民室内温度不再以简单的不低于16℃为标准,而是详细制定了居民室内温度标准。在采暖期内,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用热人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用热人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供热合同》规定缴费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为加大对用热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在采暖期内供热企业要公布值班和报修电话,安排维修人员24小时值守,报修电话的录音要保存到下一采暖季开始,以便在发生纠纷后提取证据。
此外,《供热合同》也规定了用热人的违约责任。如用热人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供热单位入户作业、拒绝供热单位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的,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供热单位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用热人要求暂停用热的,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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