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产业>房地产>  正文

京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业主大会法人身份未获认可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28/2010 09:2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小区业主入住人数达到5%时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开发商必须促使成立业主大会并承担首次费用,前期物业工作及费用由开发商承担,物业服务价格应公示……昨天,经过多年酝酿、数易其稿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据悉,《办法》经过数十位专家上百轮讨论,其“双5%”等多条相关内容在全国尚属首例。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表示,为了保证从10月1日起执行的《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与之配套的36项相关细则将从即日起陆续出台,并在“十一”前全部出清。

  

  亮点1业主大会成立前免缴物业费

  新小区入住了,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以前,小区内的所有物业问题,开发商都得管,而且还得承担全部的费用。

  据于良介绍,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之内,开发商须承担起前期物业服务的所有责任。业主在这期间不必承担物业费。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时可以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重新进行约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责任,开发商可以请物业公司服务小区,也可以自己来管,并请专业的保洁公司、保安公司、设备设施维修公司进行不同项目的服务。除了承担费用,开发商还要把设施、设备管理、保安和保洁都管起来,买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出现的,签署合同的双方是购房人和开发商。也就是说,在入住后到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前,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或者出现公摊面积有不合理使用、绿地变会所的情况,购房人可直接找开发商解决。

  同时,为了避免业主迟迟不成立业主大会造成开发商长期负担物业费的问题,市住建委近期还将出台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