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以“疯狂的大蒜”为代表的农副产品价格飙升,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透露,近期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行为的专项行动,一旦确认游资炒作将没收全部获利,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5月26日《新京报》)。
暂且不论这个政策在如何监测游资、如何判定炒作上的难度。没收全部获利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一声棒喝“猛于虎也”。与此相比,此前出台的新“国11条”、“京版11条”等楼市调控措施都显得过于“温柔”,并且有误伤解决刚性居住需求的围观群众的可能。为什么不能像打击炒蒜那样打击炒房呢?
对炒作农产品的投机者,处以5倍以下罚款,其依据是《价格法》。《价格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可见,炒房像炒蒜一样适用《价格法》。这意味着,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为由来打击炒房者,同样有法可依。
当然,无论是新“国11条”还是“京版11条”,其政策的出发点,同样在于“打击炒房”。比如提高二套房、三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北京同一家庭新购商品住房限定一套等等。选择这个切入点来调控房价是否能见效,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但是单就“打击炒房”一点来看,上述政策只在封堵炒房路径,并无惩罚手段,在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炒房大事上,下手还不如打击炒蒜重。
房价上涨远猛于蒜价上涨,房价上涨引发的后果也远大于蒜价上涨。那么,为什么有关方面没有像打击炒蒜那样打击炒房?
首先,打击“炒蒜”不涉及地方政府利益。高房价中,地方政府也能分一杯羹,打击“炒房”,他们很难下定决心。据《国土资源报》报道,某省一项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该省税收增长主要靠房地产拉动,营业税增收额的四成以上、企业所得税增收额的七成以上均来自房地产业,实际上是患上了“房地产依赖症”,一旦房地产业不景气了,税收肯定受到很大影响,这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除了房地产税收收入以外,巨额土地出让金也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体。
其次,打击“炒蒜”影响不到地方GDP,也就影响不到地方官员的政绩。房地产属于支柱产业,楼市的繁荣,哪怕是虚假的泡沫,对GDP的贡献率也非常高。这比起踏踏实实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都要来得容易。地方官员对高房价痛下杀手无异于自断仕途。而“炒蒜”不一样,除了极个别的“大蒜之乡”,大蒜经济对地方GDP的贡献有限,也就和地方官员的仕途关联不大。
炒蒜与炒房,一种炒作,两样命运,前者灭顶之灾或在所难免,后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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