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的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的政府法制办公室27日公布了新版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根据新的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北京市的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表示,新办法实施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的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张农科说,新的物业的管理办法重点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现状,直面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梳理物业管理的现行制度,以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标,在解决思路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据悉,目前,在北京市7亿多平方米的城镇的房屋建筑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已达4亿多平方米。其中,3.2亿平方米、3591个住宅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覆盖了住宅总量的80%。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项目有730个,占住宅项目总数的20%。截至今年一季度,北京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074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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