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记者王希)中国商务部5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表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裁定,自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继续向中国海关缴纳税率为12.6%至56.7%的反倾销税。
2007年2月5日,中国商务部首次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公告,对适用于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并自2011年4月19日起执行。
应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申请,2012年2月3日,商务部决定对上述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肉类制品、饮料、烹饪、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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