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高亮说,乌木的归属已非最重要,权利更重要,“最主要的是要一个说法,就算最后我要不回乌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也要把这件事说清楚,也算为中国法制建设作一点贡献吧!”
7月26日,农民吴高亮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一起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他的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的通济镇政府。
至此,围绕着天价乌木的纷扰进入了法律程序。
说起起诉,吴高亮这位通济镇麻柳村的地道农民很是无奈。7月31日下午,他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并不想打官司,他只想要回自己发现的天价乌木,或者是奖金,更重要的是他想和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一样,要回一个说法——— 他在自己的承包地里,自己挖出的乌木究竟是不是属于他的?
■吴高亮的起诉书有四点请求,而最近几个月他有时一天要跑三四次镇政府,为的就是找政府“理论”,希望能从镇政府手中要回乌木
“我这次起诉的内容有4部分,第一是通济镇政府行政违法;第二是确认7块乌木为原告所有;第三是要求通济镇政府立即返还7块乌木;第四是由于被告保管不当,致乌木出现损伤,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人民币;最后一部分是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从我发现乌木,到开始发掘和通济镇政府强行将乌木拉走,一直到我前两天提起诉讼,已经过去5个多月了,通济镇政府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也没给我任何收据,连条子也没有。他们的意思是林业部门给我5万元,镇政府给我2万元算是奖励,其他的任何补偿都没有。而我勘探、挖掘,以及因挖掘而破坏的耕地费用就差不多有20万元,差距太大了。”吴高亮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一说起乌木的事,话就多了起来。
最近这几个月,吴高亮没少往镇政府跑,有时一天要跑上三四次,他的运输生意也停了下来。这么做为的就是找政府“理论”,希望能从镇政府手中要回乌木。但不管他怎么跑,怎么找,乌木依然“安睡”在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站院里。所里的民警担负着看管乌木的重任,这是通济镇政府安排的。
有必要回顾一下吴高亮天价乌木事件的经过:
今年春节,吴高亮和朋友在家门口的河边溜达,无意中发现一截冒出来的木头,朋友称,这可能是值钱的乌木。吴高亮于是请一位民间收藏家鉴定确认:这是一块乌木。接着,吴高亮又找来北京一家“勘探”公司,证实地下还有巨大的乌木。
2月9日,吴高亮雇了一辆挖掘机开挖,5小时后,乌木的三分之一显现出来。随后,两名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要求其停止挖掘。
2月10日,通济镇将此情况上报彭州市国土、水利、林业、文物管理等部门。2月12日至23日,在成都市考古队专家的指导下,通济镇政府在河道内挖掘出7根乌木,其中最大的一根长34米,直径1.5米,重量约60吨。为保持乌木完整,通济镇政府雇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重车,直接将乌木运到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站存放了起来。
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吴高亮:乌木归国家所有,奖励发现者7万元。
据了解,当地人经常会挖到乌木,都是私下出售,并没有被政府强行收归国有的先例。吴高亮说,他们村和镇上人挖乌木,历来都是谁挖的就是谁的,所以村民和镇上很多人都觉得是他的。
为什么吴高亮这次挖出的乌木就被定为归国家所有呢?吴高亮说,就是因为这些乌木太大了,价值太高了,才引起了政府的注意。7块乌木中有6块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确认为“金丝楠木”。而树种为金丝楠木的乌木是价值最高的,自然也是市场上价格最贵的,可达每立方10万元。
“当初挖出来时,就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后来有人说,这些乌木如果运到上海会更贵。如果制成艺术品,价值至少在2000万元左右。”
■吴高亮为要回乌木,专门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查阅并研究相关法律,初二未毕业的他,几个月过去,俨然成了半个“法律专家”
价值这么高的乌木,吴高亮自然不会轻易放弃。他认为,乌木应属自己和姐姐吴高惠所有。乌木虽在河道里被发现,但其中最大的乌木长达34米,其中只有4至5米在河道里,剩下的约30米都是隐埋在他和姐姐承包的两块田地里。
吴高亮说,他和吴高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写得很清楚,挖出乌木的地块,吴高亮占9.68亩,吴高惠占4.87亩。姐弟二人均在2010年5月21日与麻柳村17组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依据规定,此地虽属村集体所有,但吴高亮和吴高惠是承包人,属用益物权人,而且乌木也是他发现并首先发掘的,这些乌木自然应归其和姐姐所有。
为了弄清自己是否享有乌木的所有权,吴高亮专门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查阅并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尤其是《物权法》。吴高亮的学历是初二未毕业,但几个月过去了,他俨然成了半个“法律专家”。而他的对手——— 通济镇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吴高亮告诉记者,他先咨询了文物部门,但有关专家称乌木不属于文物,自然也就不属于有关法律界定的地下文物范畴。一开始他想依据《物权法》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来进行起诉,因为既然金丝楠木至今未被列入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他发现的乌木不应属国家所有。但后来,他开始以《物权法》第114条为主要依据,这条中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所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属于埋藏物。就是说,这些乌木应该不属于国有,应属于发现者。
“退一步说,乌木属于国家,但现在镇政府答应给的补偿也太少了。政府至少也应奖励我400万元,因为按《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的酬金。”
■法律专家各有说法,分歧之一是乌木究竟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主要分歧在于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
之所以认为政府至少应奖励自己400万元,是因为吴高亮注意到,近来网上关于这件事的报道非常多,也引起了不少法律专家的注意,20%这个数字就是一些法律专家引用过的。对于乌木的归属,法律专家也是各有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当地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他称,用益物权人是国家,所以乌木该归国家所有。
对此,柳经纬不认同:“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吴高亮认为,乌木属于天然孳息,但是属于“列举情况之外的”,又是在他的承包地里发现的,理应属他所有。而通济镇则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为国家所有,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
双方的分歧之一是对于乌木的认定,究竟是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分歧之二在于,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
■有法律专家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同时认为当地政府给的奖金过少;吴高亮认为,乌木的归属已非最重要,权利更重要,打这场官司是为了给类似案例提供一个范例
通过查询网上信息,记者发现很多法律人士都认为,乌木归国家所有的观点,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和明确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45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的均为国有。《民法通则》第79条虽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乌木显然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因为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镇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不少法律人士指出,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对于乌木这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归谁。该乌木发掘于村民承包地,其本身应为“土地出产物”,与“埋藏物”概念相距甚远。而吴高亮发现的乌木适用于《物权法》第116条确立了用益物权人优于所有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规则。
也正是基于此,吴高亮才决定要进行起诉,“我现在更主要的是要一个说法,就算最后要不回乌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也要把这件事说清楚,也算为中国法制建设做一点贡献吧!”
他认为,到目前这个状况,乌木的归属已不是最重要的,权利更重要,自己打这场官司是为了给以后的类似案例提供一个范例,通过这个事,可以弄清楚相关的法律问题。
记者就此又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亮律师,他也是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他说这个事件的首要问题是:乌木究竟算什么?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3000年至8000年不等,虽然也是一段漫长的时间,但还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同样,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矿产资源具备的特性和价值,比如工业用途,乌木并不具备,乌木一般用来加工为艺术品以供欣赏。它也不属于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所以,保护乌木并不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再说相关法律规定,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明确解释,但基本包含两种情况: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乌木就是标准的无主物。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是我们国家的惯例。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埋藏物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有价值的、通过人工或自然变化(如地震、洪水、火山等地理变迁)的埋藏于地下的物质,而不能仅仅界定为人为埋藏的。《物权法》相比《民法通则》,关于埋藏物的规定更加细化。一般参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来处理埋藏物。《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玉亮律师说,综上所述,乌木应属国家所有,但是应对吴高亮进行奖励,并由政府返还其前期支出的挖掘、鉴定、勘探等费用。
■目前诉讼已进入立案前调解阶段,如双方达成一致,将避免对簿公堂;吴高亮表示,如果能打赢这场官司,可以填补一些国家法律上的空白
吴高亮承认,自打他开始研究有关法律时起,就一直有人在给他进行参谋、指点,也正是有了这些参谋、指点,才促使他下定决心打这场官司。
而且,吴高亮也很明白,媒体目前对这件事很关注,如果这件事的热度降下来,那他的诉求就更能达到了。还有就是目前乌木的价格原因,据说那位曾经出价1200万元的收购者,对这件事的进展也很关心。但收购者透露,如果现在出价,他顶多出700万元。不知是否受到了吴高亮事件的影响,收购者10多天前从都江堰一位农民手里收购了一块乌木,长度为10多米,直径比吴高亮发现的最大的那块还要长20厘米左右,但他只出了300万元。这些都促使吴高亮下定决心尽快起诉。
“其实,我的家人都不同意我打官司。因为家还在彭州市通济镇,真要打起官司,撕破脸皮,对整个家庭一定有很大的影响。但我经过反复思考,还是决定打这场官司,我一定要个说法。”吴高亮对记者表示,他打官司的目的有三条:第一是确定镇政府行政违法,再就是确定乌木的归属,第三如果乌木判归国家所有,那就根据有关评估机构和交易市场的行情进行价格确定,再由政府奖励乌木价格的20%。
其实,在7月23日,吴高亮在准备起诉前,曾最后一次找到镇政府进行协商。但镇政府相关负责人也再次确认,乌木归国家所有,对于前期挖掘费等开支,吴高亮可以列个清单,镇政府可以考虑适当补偿。
吴高亮决定不再等了,第二天,他在与张敏律师商量后,考虑到该案的复杂性,两人决定越过彭州市法院,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次是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张敏说。
“我再说件事,你们可以对比着看看,到底镇政府要走乌木是为了什么。前些日子,我在我家附近的田地里又发现了一段乌木,我立即去问通济镇镇长郭坤龙如何处理。他当时一愣,接着说:‘发现乌木,就埋到。’‘埋到’的意思是埋起来。这让我很气愤,因为前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曾对我说过,发现乌木不举报是违法行为,如今发现了乌木,镇政府不仅不挖,还要我再埋起来,这明显是不作为吗!”吴高亮无奈地对记者说,镇上不去挖刚发现的乌木,是因为这块乌木不是很大,如果动用公家力量去挖掘,费用还不够乌木的市场价格,所以镇政府肯定不愿意费了力而没有利益。
8月2日上午截稿前,记者获得最新消息,吴高亮已接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诉讼进入立案前调解阶段。调解由成都中院主持,吴高亮将和通济镇相关负责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吴高亮说,他可以接受调解,如果通济镇政府愿意归还乌木,他出于“支持彭州发展”的考虑,愿意将乌木捐献给镇政府,但捐献的前提是镇政府能够给予他400万元的奖励。张敏解释,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成都中院会在立案前进行调解,调解期为20天。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会避免对簿公堂。这几天,成都中院会分别了解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的意愿,并组织对双方的调解。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通济镇镇长郭坤龙的办公电话,但办公人员告知记者要通过彭州市委办公室才能接受采访。而麻柳村村委的胡书记则直接表明,这件事和村里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也没有任何态度。
吴高亮和张敏坚持认为,国内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未就乌木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说这些乌木归国家所有,那现在市场上的乌木是不是都归国家所有,经营者是否都要上缴?如果能打赢这场官司,我们觉得可以填补一些国家法律上的空白。”
还有一些数据很有意思:截至7月23日凌晨4时17分,据网络投票,22183名网友投票支持乌木应该归吴高亮所有,占总投票人数的98%,仅有302人支持乌木归通济镇政府所有,占2%。如此巨大的反差折射出了民间的不同认知趋向。
而前不久新华网组织的一次网上相关调查也显示,近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元奖励要求。
如此偏向一边的数据,不知道能说明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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