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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条例亮点解读系列重大创新 国内首创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1月26日   来源:珠海特区报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横琴条例》)共6章65条,涵盖了开发、建设、管理、营运等方面,是一部对横琴新区发展定位、管理体制、产业发展、法制保障等予以全面规范的综合性条例。条例中一系列制度创新在国内均属首创,颇为各方瞩目。记者就其中几个重大创新请业内和法律专家逐一解读。

     记者:《横琴条例》专门设置“创新免责条款”,您如何看待这个规定?

     牛敬(横琴新区管委会主任):横琴开发启动两年来,许多工作要求具有创新探索的意识,若循规蹈矩、亦步亦趋,将会丧失大好机遇。与改革开放初期“摸着石头过河”不同,横琴的改革创新是在各种制度和法规相对完善的背景下进行的。有了条例,并非意味着可胡干、蛮干,而是在科学决策、完善管理体制的大前提下,鼓励大胆探索创新。

     记者:条例第四十条对“工商登记改革”有一些新规定,如何理解这些规定?

     王智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客观上讲,目前我国工商登记制度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规定还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省工商局批准横琴作为试点,先期探路。比如,现在要从事燃气等行业的经营,得先取得经营项目许可,然后才能进行企业主体资格登记。而根据《横琴条例》规定,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另外,在横琴注册公司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当然,这些创新需要完善的信用制度做保障,因此条例第四十一条就对信息公示及信用评级作了规定。

     记者: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到“对从本市其他地区迁移到横琴新区登记的企业等税费收入归属划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针对横琴与各区分税的问题,目前是否有相关政策出台?

     牛敬:横琴对部分产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难免有珠海其他区的一些企业搬迁到横琴,这是市场行为,政府也不能干涉。如此一来,就牵扯到企业原来所在地税源流失问题。目前,针对横琴与企业迁出地的税费分配问题,市里正在拟订政策,但原则上是要保护企业迁出地税收,不损害迁出地利益。

     记者:条例中规定“涉港澳的商事案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适用港澳实体法律进行仲裁”,这样是选择内地法律还是港澳法律是否会产生分歧?

     王智斌: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选择哪里的法律需要双方都同意。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就没法申请仲裁,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所以不会有这样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