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作出最高7年判决处分,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将于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段时间以来,故意破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危害日益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
据介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可以分为物理性破坏和功能性破坏两类。物理性破坏是故意对广播电视硬件设施的毁坏,主要有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等。
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向传输缆线中插针以截取广播电视信号,有的通过“改造”缆线来插播非法节目,这些行为都使硬件设施遭到了破坏,属于物理性破坏。
功能性破坏主要是指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的控制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使设备的正常功能无法发挥。
“造成严重后果”认定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规定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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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限制减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强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张军强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张军强调,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视情况可依法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记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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