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获高票通过。得知这一消息后,文化界人士感到无比振奋,因为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盼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诞生。更为重要的是,这部法律的颁布,将加快文化立法的脚步。
在近日举行的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蔡武指出,“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在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文化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批文化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等全方位的法规体系。但总体上看,文化建设的法律层级还较低,体系还很不完善。”两会期间,记者针对文化立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文化系统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参与文化立法工作的相关人士,就文化立法所取得的经验以及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
文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1982年出台了《文物保护法》,之后又制定了与文化相关的《著作权法》和《档案法》。最近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不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而且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在文化建设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行政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11部重要的文化行政法规。
文化部也先后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48个部门规章。此外,各地相继出台了《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150多部地方性文化法规,填补了立法层面的空白。
文化立法需要量质齐升
“应该看到,目前文化立法工作和文化法制化建设,相比经济社会其他领域来说,依然比较薄弱。”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处处长王建华说,“文化立法数量明显不足,文化立法层级比较低,大部分是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偏低,而且覆盖范围较窄,出台的文化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文物、非遗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认为,文化立法发展滞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以前对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但随着观念的变化,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很大改观。其次,经费投入有限,也制约着文化立法进程。此外,专家还指出,文化法制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科学、统一的立法指导,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文化立法进程。
王建华认为,除了客观原因所限外,文化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增强。长期以来,一部分文化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利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文化事业的意识明显不足。因此,文化领域需要建立一支专职的法制队伍,只有大批懂法的人充实到文化队伍中来,才能更好地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推进文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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