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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非遗保护里程碑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2月26日   来源:北京日报

  
●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可重新认定

   ●境外组织或个人调查非遗需报批

   ●非遗保护不力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该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等。

   该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境外组织或个人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记者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