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用于支持重大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条 凡在长沙高新区麓谷科技新城(以下简称麓谷)城市三环以内区域,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从事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行业生产经营,属于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经审定,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在土地、基本建设和生产设备方面的一次性直接投入,下同)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对高新区财税的贡献情况,给予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或10%以上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电子信息制造业龙头企业、装备制造业整机生产企业、基础材料应用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对高新区财税的贡献情况,给予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8%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三)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填补麓谷空白的电子信息制造业用电子元器件和精密模具生产配套企业、装备制造业用液压成套系统和动力系统生产配套企业、基础材料开发生产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对高新区财税的贡献情况,给予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条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未在麓谷设立生产基地的各类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其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视其财政贡献情况,经审定,自营运之日起3年内按其所缴税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4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技术开发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鼓励开发建设总部基地,对在取得麓谷经营性用地后开发建设总部基地的,按该建设单位在总部基地建筑安装、房产交易过程中纳税形成的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数额,由高新区财政给予50%的支持,用于总部基地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与配套。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进入麓谷从事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或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等情况,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对第二、三、五条所涉指的企业和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高管人员(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等)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缴税之日起3年内,按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奖励给本人;如在麓谷首次购房的,则按购房前3年度个人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本人,其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价的80%.
第七条 鼓励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在麓谷设立分支机构,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实得部分,自入区年度起3年内,给予50%的财政支持。
第八条 对落户麓谷、符合条件的工业物流企业,经管委会审核,从正式运营年度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高新区实得部分,给予30%的财政支持。
第九条 对在麓谷范围内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项目, 经管委会审核,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其所缴税收高新区实得部分,给予30%的财政支持。
第十条 对在麓谷范围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场馆、会展中心、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设施等项目,从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所缴税收的高新区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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