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印刷网】日前,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中,又一被告人被判有罪获刑三年。
被告人黄礼根因本案于2009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至2008年,被告人黄礼根未经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该公司UV机的核心软件PLC程序,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等地生产UV机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55000元。
辩护人提出黄礼根无罪,理由是: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洪生对中版鉴字[2009]第008号鉴定报告中的比对母本享有著作权;2、根据该鉴定结论,黄礼根产品中的PLC软件程序与被害人的只是“相似、大部分相同”,并非完全相同,其没有实施“复制、发行”的侵权行为;3、二者具有相同之处,是基于PLC硬件及硬件对应的编程软件程序化指令一致,并因UV机产品功能简单。
经审理查明,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威公司)所生产的紫外线UV印刷设备干燥机(以下简称UV机)中的核心控制技术“PC2001”型PLC软件程序,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生于2001年自行研发并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003年底至2005年9月,被告人黄礼根在优威公司务工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接触到上述“PC2001”型PLC软件程序。2007年,被告人黄礼根未经优威公司许可,在浙江省温州市对该软件进行修改、复制后,将其中一套用于生产UV机并销售给温州市苍南县超友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友公司),一套安装在苍南县南方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的UV机上以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55000元。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黄礼根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质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礼根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评判如下:
1、被害人刘洪生是否对中版鉴字[2009]第008号鉴定报告中的PLC程序比对母本享有著作权的问题。经查,本案鉴定报告中的PLC程序比对母本,是优威公司分别于2002年、2005年销售给深圳新强印刷厂、东莞宏光印刷厂UV机中的PLC程序。购买方提供的购销合同载明上述两部UV机的名称均为“PC2001”,而该公司的UV机一贯以PLC软件程序的型号命名,来源于刘洪生对其自行研发的PLC软件所取之名,可见上述比对母本的PLC程序就是刘洪生于2001年自行研发的“PC2001”。该软件由刘洪生独创并享有著作权,这有升级版“PC200103”型PLC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中心法律部的法律意见书、被害人刘洪生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且有优威公司为保护该独创性技术而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书证佐证,足以认定。辩护人所提第1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被告人黄礼根是否侵犯了刘洪生上述软件著作权的问题。经查,中版鉴字[2009]第008号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根据产品中的PLC软件程序,是在优威公司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复制的产物,与购买了该侵权产品的超友公司董事长陈为翔的证言相符。
并有被告人黄礼根的供述印证。由于被告人黄礼根对优威公司的PLC软件程序进行过修改,故与优威公司的不完全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修改软件作品的,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因此,被告人黄礼根的行为侵犯了刘洪生的“PC2001”型PLC软件著作权。辩护人所提第2、3点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礼根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黄礼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礼根犯侵犯著作权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礼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限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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