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新的修订草案不仅更名为《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职责、安全许可、行政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调整。
承办者承担安全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早在2005年9月就通过实施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本次修改依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将本市条例更名为《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同时,新的条例修订草案依据国务院条例,把原来的“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修改为“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并详细规定了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安全预案制定和训练等9项具体安全职责。
新的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保安服务公司,构成了大型活动承办者、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保安服务公司、公安机关六方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安全职责体系。
超千人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市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具体来说就是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以及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都要向举办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于其中举办场所跨区县的,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或展位总数在两千个以上的展览、展销,还必须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禁止监管者“索票”、指定保安公司
借安保名义索要“工作票”、“加班费”,指定关系单位担任安保风险评估,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个别工作人员提出的“安保”要求,经常令演出、展览等大型活动组织者苦不堪言。有些部门掌握着大型活动审批的生杀大权,他们提出的要求活动组织者不敢不答应。某演出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些“成本”最后还是转化为高票价,由购票看演出的消费者买单。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邹维萍介绍,在立法调研中,确实有演出公司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反映,实际工作中出现过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活动组织者索要门票等与安全管理无关的行为,本次立法专门对这些行为予以了明文禁止。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保安服务公司,为大型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张引表示,本条例所指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婚庆典礼等活动不在此条例规范范围之内,而是应该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由经营场所承担主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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